总理近期倾签发第111/2020/ND-CP号决议,有关优惠税率,越南优惠进口税率表,以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欧盟自由贸易区协议(EVFTA) 2020-2022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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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出口税率规定于第111/2020/ND-CP号决议附件1,含各阶段出口到EVFTA规定的领土,含欧盟成员国、英国及北爱尔兰,各货品的货码、货品说明、及优惠出口税率。
决议说明享有EVFTA优惠出口税率的条件。
依决议,从越南出口的货品,须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享有优惠出口税率:
进口到EVFTA规定的领土,含欧盟成员国、英国及北爱尔兰。
具证明目的地为上述(a)规定的领土之运单(副本)。
具产地为越南,且进口到上述规定的领土之进口货物海关申报单(副本,若申报单非英文版,需附上英文或越文翻译版)。
决议附件2详细规定越南各货品之优惠进口税率,以进行EVFTA,含各阶段从EVFTA规定的领土,含欧盟成员国、英国及北爱尔兰、安道拉亲王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及越南社会主以共和国(从保税区进口到越南国内市场)的货码、货品说明及优惠进口税率。
满足产地证明相关规定,及具EVFTA规定的产地证明。
第111/2020/ND-CP号决议于2020.09.18开始生效。
2020.08.01至2020.09.18之前登记的进、出口海关申报单,若能满足可享有越南111号决议规定的优惠税率,且已缴交高于其规定的税金,海关单位将处理超额部分。
(资料来源:财政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