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投资部在收集就国会试行高科技领域之投资优惠政策决议案的建议。
该决议草案规定对高科技企业、应用用高科技之大规模投资或高营收企业、投资额高或高营收且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及成立研发中心企业等试行投资优惠办法。
4个适用对象
依草案,适用对象包括:
生产高科技产品且投资案之投资规模自12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或生产高科技产品事业年营收自20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
高科技企业且投资案之投资规模自12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或年营收自20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
具应用高科项目之企业且该项目投资规模自12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或其年营收自20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
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投资案,其规模自30,000亿越盾(含)以上者。
投资优惠形式
上述草案明列投资优惠形式包括:协助培训、发展人力资源;协助固定资产及社会基础设施系统之投资费;协助生产高科技产品之费用;协助研究发展。
协助投资方式:减税或由政府预算直接拨款。
政府每年编列预算,以依规定执行投资优惠政策。政府详细规定各级别优惠额度,适用上述规定投资优惠形式的程序、手续。
政府在其任务、权限范围内有责任:执行该决议;总结决议执行情况,于2028年年终会议向国会报告。检视、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法建议,以与本决议规定同步、统一执行。
决议执行期限为05年
依草案,本决议有效期限为05年,2024年01月开始生效。试行期间,若投资法、政府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修改,或取代本决议规定,依新规定执行之。
针对同一个问题,本决议与国会其他法或决议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本决议规定。本决议生效后才颁发的其他法律规定,且具比本决议更佳机制、政策的规定,由政府决定适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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